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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4-04-16 22: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类最高苏维埃
停权
Registered: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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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關於《龍類憲法》的補充討論

我打算依據龍權宣言和龍類憲法編寫《保障龍權公約》,內容如下:
第一條 龍類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生命權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障,以防強暴或身體上的傷害。
第二條 一切龍類有資格享受本公約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第三條 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龍類不得被剝奪自由,加以逮捕、拘禁或放逐。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賠償的權利。
第四條 龍類不得使爲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予以禁止。
第五條 龍類不得被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同時,龍類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第六條 公民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經法院判決或在威脅國家安全,社會生命或幸福的緊急狀態或災難的情況下受強制的任何服務除外。任何依法進行的強制勞動應給予適當的報酬。
第七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男子和婦女在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八條 公民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第九條 公民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公民有權離開或返回裏森堡共和國,且公民在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第十條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只有經配偶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第十一條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應爲兒童規定必要的保護辦法。
第十二條 公民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三條 公民有思想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四條 公民有權享有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及通過任何媒介或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與思想的自由。
第十五條 國家尊重父母和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六條 公民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除去按照法律爲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保護公共衛生的需要而加的限制。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十七條 公民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國家的權利。同時,公民有平等機會參加國家公務的權利。
第十八條 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第十九條 所有公民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或她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將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
第二十條 公民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第二十一條 公民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公民有爲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公民有享受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權享受爲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着、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第二十四條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五條 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中小學的教育免費,並屬於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中小學教育的目的在於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的瞭解、寬容和友誼,並應促進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六條 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本國和外國公民平等開放。高等教育應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第二十七條 公民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民有進入或利用任何供公衆使用的地方或服務的權利,對未成年人禁止進入不適合其身心發展的公共場所的規定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在全國各地可享用一切輔助其生存和發展的無障礙設施,並有權同其它公民享有平等地位。
第三十條 國家通過駐外機構等外交機關,保障海外公民在憲法和法律中的一切權利。
第三十一條 公民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限定的限制,限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適應民主制度,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第三十二條 民族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派別,同其它公民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及侵略戰爭的主張,構成侵犯人權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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